公证事项 | 房款提存协议公证(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与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买房人可以和购房人办理《提存协议》公证,由买方先将款项存到公证处专用提存账户中,然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过户手续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后,如房产已经登记在买方名下等,卖方即可依据约定直接从公证处的专用提存账户中拿到售房款。提存协议能够有效地在买卖双方直接架起一座信任的桥梁,通过办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可以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发生如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不得能够有效促进缔约交易行为,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从而,有效避免经济纠纷。) |
受理条件 |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只能申请办理深圳的不动产。 |
申请材料 | 房款提存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地产买卖合同。 (六)提存协议一式若干份。 (七)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请公证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协议类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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