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在未成年人出国(境)期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委托书(声明书),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或机构)行使,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应向受托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没有深圳户口的须带原居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 (2)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4)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委托书/声明书;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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