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商标(商标申请权)/专利转让声明书公证 |
受理条件 |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深圳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
申请材料 | (1)转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非深户还要提交居住证) (2)转让方为公司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公司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 (3)商标/专利证书, (4)打印好转让声明书,并提供打印好的声明书的电子版 (5)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 (7)转让方为公司的还需公司公章;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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