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刘某某拟私下处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于是持有其配偶黄某某的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结婚证及房产证,伙同他人冒充黄某某,到我处办理委托书公证。我处公证员经过比对核查当事人身份,成功识破黄某某系他人冒名顶替。我处对该起冒名顶替事件高度重视,由督导室进行引导工作,告知当事人此次冒名顶替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同时,我处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前来现场处理该起冒名顶替事件。
据了解,冒名顶替者叫谢某某,是刘某某的弟媳,谢某某自称此次前来公证处,并不知道办理何种业务,仅被告知代替黄某某签名。而刘某某此次伙同谢某某的冒名顶替行为,是由于刘某某想通过抵押房产进行贷款,用于其公司经营,因考虑到配偶黄某某不同意办理抵押贷款,故伙同其弟媳谢某某隐瞒其配偶黄某某而办理该委托公证。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及谢某某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公证执业秩序,对刘某某及谢某某处以拘留五日,受到法律的严惩。
冒名顶替骗取公证文书、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行为涉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处针对日渐猖獗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的违法乱象,将建立健全长久有效的防控机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骗取公证文书等违法行为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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