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受理条件: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深圳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申请材料:
出证时间: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备注:(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且委托内容须具体、明确,能反映决议内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