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
| 1 | (一)证明合同、协议 |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 | 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①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0.25%,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②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③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④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2%;⑤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8%;⑥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4%;⑦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08%。 |  | |||||||||
| 2 | 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 | 按照证明涉及财产关系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160元。 |  | ||||||||||
| 3 | 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 | 180元/件 |  | ||||||||||
| 4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 | 按债务总额的0.25%收取。 |  | ||||||||||
| 5 |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①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 备注1 | ||||||||||
| 6 | (三)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 210元/件 | 备注2 | ||||||||||
| 7 | (四)办理委托、声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 | 430元/件 |  | ||||||||||
| 8 | (五)现场监督公证 | 招标投标、拍卖、评奖、开奖、公司股东会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 | 第1小时为800元,第2小时及以后每小时为4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 备注3 | |||||||||
|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 9 |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20元/件 |  | ||||||||||
| 10 | (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500元/件 |  | ||||||||||
| 11 | (三)证明邮寄送达行为 | 90元/件 |  | ||||||||||
| 12 | (四)确认遗嘱效力 | 210元/件 | 备注4 | ||||||||||
| 13 | (五)证据保全 | 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 | 第1小时为800元,第2小时及以后每小时为4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备注3 | |||||||||
| 14 | 保全物证、视听资料 | 第2小时及以后每小时为4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备注3 | ||||||||||
| 15 | 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证明邮寄送达行为除外) | 第2小时及以后每小时为4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备注3 | ||||||||||
| 16 | (六)清点财产 | 按办理公证需要的实际公证员数量累计收费,第1小时为400元/人,第2及以后每小时为200元/人;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备注5 | ||||||||||
|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
| 17 | (一)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印本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 | 80元/件 |  | ||||||||||
| 18 | (二)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验) | 100元/件 |  | ||||||||||
| 四、公证事务 | |||||||||||||
| 19 | (一)提存 | 按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标准收取 | 备注6 | ||||||||||
| 20 | (二)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电子数据等 | 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200元,其他每件每年50元。 | 备注7 | ||||||||||
| 21 | (三)根据当事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事务 | 55元/件 |  | ||||||||||
| 22 |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非经济类文书100元/件;经济类文书200元/件 | 备注7 | ||||||||||
| 23 |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每半小时为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 备注8 | ||||||||||
| 说明:公证书按照有关规定“一式两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增加副本,每份20元。 备注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备注2:不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费用。 备注3:两名公证人员同时在场。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 备注4:不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费用。 备注5:计费时间自公证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计算。不含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费用。 备注6: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同时申请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费;2.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根据保管物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收费。 备注7: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备注8:已收取公证服务费的项目,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收取代写与该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费用。 备注9:已收取公证服务费的项目,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收取与该事项有关的法律咨询费用。计费时间自申请人开始咨询时间计算。 | |||||||||||||
| 五、其他公证服务 | |||||||||||||
| 1 | 翻译费 | 语种 | 公证词翻译费 | 代译费 | 自行提供翻译件校对费 | ||||||||
| 英语 | 80元/件 | 80元/千字符 | 40元/千字符 | ||||||||||
| 法语 | 100元/件 | 160元/千字符 | 80元/千字符 | ||||||||||
| 西班牙语 | 100元/件 | 160元/千字符 | 80元/千字符 | ||||||||||
| 备注说明 | 千字符是指用word文档统计的外文字符 代译费的收费方式为千字符的整数倍,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 公证词翻译字符超出千字符的参照代译费收取 自行提供的翻译件还须提供可供修改的电子版 5、外文文书翻译为中文的参照代译费收取 6、加急费:自接到翻译任务起八小时(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的,翻译费加倍 | ||||||||||||
| 其他语种 | 目前我处只提供英语、法语、西班牙语的翻译服务,需要翻译上述语种以外的其它语种的可以自行选择到我处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四家翻译公司进行翻译(价格自行协商),翻译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 ||||||||||||
| 2 | 查阅公证档案费 | 50元/件/次 | |||||||||||
| 3 | 外出服务费 | 协商收费 | |||||||||||
| 4 | 证据保全复印、打印费 | 黑白复印0.5元/张,黑白打印1元/张,彩色打印、复印5元/张 | |||||||||||
| 5 | 录音录像、现场拍照(包括刻录光盘)费用 | 400元/件 | |||||||||||
| 6 | 代办费(代办抵押登记除外) | 福田、南山、罗湖、宝安、龙华区300元/件,其他区500元/件,市外协商收费 | |||||||||||
| 7 | 公证抵押等登记费 | 500元/件 | |||||||||||
| 8 | 担任企业公证顾问费 | 协商收费 | |||||||||||
| 9 | 远程视频服务费 | 协商收费(2000-5000元) |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