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公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是当事人身份的依据。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持有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的真实性的活动。其中,根据司法部规定,身份证公证应当指明公证书用途。) |
受理条件 |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公证应向证件颁发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 (2)户口簿、护照; (3)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身份证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2)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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