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国籍公证、未入籍公证(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国籍状况真实、合法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国籍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国籍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派出所近期(1个月以内)户籍证明; (3)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入籍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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