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的对于自己未婚/未再婚状况所做的声明予以证明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未婚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未婚声明书; (4)证明婚姻状况的有关资料,如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未再婚声明书; (4)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资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裁定书、丧偶证明; (5)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53935 投诉电话:0755-8302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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