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学历/学位/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公证(学历/学位/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者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学历/学位/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地或者证书签发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学历、学位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明); (2)户口簿;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毕业证书验证证明(本处可代为对一般的毕业证书进行核查,需收取核查费,无法核查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查验证明); (5)学位验证证明(本处可代为对一般的学位证书进行核查,需收取核查费,无法核查的,申请人应自行提供查验证明);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证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还须提供居住证明); (2)户口簿; (3)义务教育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 (4)其他证明资料:如学生证、就读证明、学生手册、成绩单等; (5)申办学历公证的证明(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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