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工作经历公证(工作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深圳户籍人员的经历证明或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圳的工作、学习经历证明 |
申请材料 | 经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人员需另行提供深圳居住证); (2)户口簿; (3)申办经历公证的证明(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意见并签名盖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人事档案相关记录的影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在不同单位有工作经历,而人事档案无记载的,应由不同的单位分别证明; (4)有关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相应的职称证、聘书、任命书、劳动合同、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社保清单、工资单、税单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加贴申请人近期照片——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2)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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