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股权委托公证 |
受理条件 | 办理股权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一)自然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 (4)股权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公司公章; (6)股权证明。 (7)股东会决议; (8)公司章程; (9)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 (11)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核查时间另算。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请委托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2)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应增加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3)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提交办案部门同意委托人处分委托书所涉房产的证明;委托人是已决犯的,如生效判决书上有判处财产刑的内容,应当提供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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