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委托代办未婚证明、户口迁移、领取社保等公证 |
受理条件 | 办理个人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本人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委托书内容必须符合“重大事项一事一委托”原则,不能存在名为委托实为担保的条款);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社保卡、办理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提供公积金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核查时间另算。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请委托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2)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3)委托书内容涉及近亲属的,应增加提供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户籍记录等权威证明材料。(4)特殊情况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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