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 经济状况公证(经济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收入、存款状况等资信情况的真实性的活动。一般有收入证明公证、存款证明公证等。) |
受理条件 | 办理经济状况公证,应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收入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户口簿; (2)收入证明; (3)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单、税单、银行进账单、营业执照等;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银行存款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在深圳营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 (4)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经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存款流水明细;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得税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非深户增加提供居住证、通行证、护照等); (2)户口簿; (3)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聘书、社保卡、社保清单、所就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等供参考;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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